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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作室 - 朝教党发【2014】28号朝阳区教育系统骨干人才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 发布日期:2014-09-29

被评选的区级以上各类骨干优秀班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1、具有正确的教育理念和职业道德素养,牢固树立育人为本,立德为先的思想,坚持在班主任岗位上工作,敬业爱生,为人师表。

2、落实德育工作要求,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开展班集体建设和德育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生活态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在班级管理、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德育教育等方面工作效果显著,形成鲜明的班主任工作风格。

3、注重自身的业务提升和发展,积极承担德育研究课题,主动探索班主任专业领域前沿的改革和发展动态,根据学生成长的新情况、新特点,创新工作方法,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具有较强的创新实践能力。

4、具有较强的沟通、交流和协调能力,积极主动地与其他任课教师合作开展班级教育工作,加强与家长、社会、教育机构等的交流与沟通,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教育和班级管理工作,师生和家长认可度高。

5、认真做好对青年班主任的帮带工作,完成上级部门“名师工程”名班主任带教任务,每年有计划地指导青年班主任,提高其业务水平并取得良好效果;积极实践和推广自己优秀的班主任工作经验,为全区的班主任队伍建设和班主任工作开展发挥引领指导、示范带头作用。

三、奖惩规定

(一)待遇

1、任期内的各级各类骨干人才按照《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北京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学科教学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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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朝阳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名长名师工作的意见》和《朝阳区教育系统骨干人才考核奖励办法》等文件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下述情况的各类骨干人才不享受相关待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在区级和校级履职考核中不合格的;消极推诿、不愿意承担学校和上级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或承担的教育教学等工作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任期届满未被重新评选确认或调入后未经备案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调离本区教育系统的;非组织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的。

(二)罚则

1、各类骨干人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分别按照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2、凡受到上述处分的各类骨干人员,取消其享受的相关骨干待遇。区级各类骨干由区教育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证书;北京市特级教师和市级学科带头人、市级骨干教师由区教委报请北京市教委建议取消其相应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建议取消其教师资格,收回证书。

四、组织管理及职责程序

(一)组织管理

1、区教育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类骨干人才的统筹- 6 -

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落实对人才的履职、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人才工作开展情况。

2、各基层学校和单位成立由校长和书记为组长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骨干人才的管理、考核和奖惩等工作,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骨干人才管理规定。

(二)管理职责和程序

1、我区在职在岗的北京市特级教师、任期内的北京市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由区教委和其所在单位进行两级管理和工作考核。凡获履职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由区教委和学校分别予以相应奖励,享受相关待遇。凡违反有关规定应受处罚的,由学校提出申请,报区教育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相应处分,取消相关待遇;情节严重的,由区教育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市教委,建议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证书。

2、任期内的区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和骨干优秀班主任由其所在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报区教委(人事科)进行备案。凡获履职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由区教委和学校分别予以相应奖励,享受相关待遇。凡违反有关规定应受处罚的,由学校提出申请,报区教育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相应处分,取消相关待遇,并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

五、有关说明

此办法自2014年10月起执行,由区教育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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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朝阳区教育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孙其军 教委主任、教工委副书记 周 炜 教工委书记

王世元 教育督导室主任、教工委副书记

副组长 董 健 教工委副书记

刘丽彬 教工委副书记

张朝晖 教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

成 员 肖 汶 教委副主任

朱宝敏 教委副主任

陈先豹 教育工会主席

姜继为 教委副主任

付 琳 教委副主任

尚金森 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王 彪 教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科。

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教工委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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