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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室 - 长春市中小学名师工作室章程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 发布日期:2013-12-19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教师[2012]13号)等文件中关于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状况及其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市级骨干教师建立 “长春市中小学名师工作室”。 为使名师工作室规范、有效地运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师工作室是在名师引领下,由中小学各学科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参加,进行教育教学及教师培训研究,发挥带头、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相互促进,共同成长的共同体,是教育主管部门倡导建立的非行政性工作机构。

第二条  建立名师工作室旨在促进骨干教师专业成长,探索骨干教师培训和管理模式,更好地发挥骨干教师在科研、教学、培训等各方面的积极作用,打造在全市乃至全省、全国基础教育领域有成就、有影响的名师和名师团队,从而带动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学科素质和执教能力的提高。

第三条 名师工作室在长春市教育局领导下工作,直接组织管理机构是长春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常设机构设在长春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章 名师工作室的组成

第四条 由教育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将全体市级骨干教师按学段、学科分成65个名师工作室。三年为一个工作周期。长春市教育局2011年认定的(长教发【2011】380号文件)长春市中小学学科骨干教师经本人申请,教育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批准,均可成为名师工作室成员。

第五条 每个名师工作室设立一个核心组,由一名主持人,一名顾问, 5名成员组成。主持人原则上应是特级教师、省级学科带头人或长春市名师,核心组成员原则上应是省级骨干教师。核心组成员应该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有较高的信息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在全市乃至全省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核心组成员由工作室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名师工作室顾问由长春教育学院继续教育研究员和各级教研员担任,由教育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认定。

第三章  名师工作室的任务

第六条 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现阶段,小学、初中重点研究《2011年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运用;高中重点研究实践新课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策略。名师工作室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应以论文、专著、讲座、公开课、研讨会、报告会、名师论坛、专题记录片、现场指导、课例研究、观摩考察、教师培训课程等形式在全市范围内介绍、推广。工作周期内,每个工作室至少进行一次大的成果展示活动;要结合新课程实施,根据本学科特点和本工作室目标系统地建立教育教学资源库。不定期组织工作室全体成员去农村、薄弱校送教,或与薄弱校、农村学校结对帮教。每个工作室成员每年至少做一次校级以上公开课。 

第七条 开展科研课题研究。名师工作室以学科专长为基础,以工作室成员集体智慧为依托,针对教育教学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每个工作室一个工作周期内至少要完成一个市级以上研究课题并取得相应成果,撰写出一定数量的高质量论文或专著,每年公开发表5篇文章或出版5部著作、教材等。

第八条 积极参加教师培训课程开发。名师工作室成员要注意积累教育智慧、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并力求能够将其提炼、升华为培训课程,每个工作室成员每年至少做一次校以上教师培训讲座;重点是组织工作室成员参加微型培训课程开发活动,要发挥团队优势,共同研究,有计划地开发建设,每年上交一定数量微型课程讲座参加市里评比。一个工作周期内每人至少要有一门微型培训课程在市评比中获奖。

第九条 充分利用网络条件开展工作。长春市教育局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建立“长春市中小学名师工作室平台”,各名师工作室要创造性的建设自己的专栏,使之成为工作动态发布、成果辐射推广和资源生成整合的中心,通过互动交流,实现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的共享。每年每个工作室至少在网上发布两期工作简报。

第四章 名师工作室核心组的职责

第十条 核心组的职责:
组织本工作室活动,完成本工作室任务;制定本工作室建设方案(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制度、研究项目、评价方法、完成年度总结报告等;帮助建立成员专业发展电子档案;对工作室成员的工作状态和工作成绩进行年度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主持人是核心组的负责人,通过对核心组的领导实现对本工作室成员的组织管理。要利用网络平台、QQ群和飞信等信息工具加强工作室成员间的联系,有效开展各项工作。审核批准工作室成员在本工作室网页上发表研究成果及其它信息。核心组成员应该积极协助主持人工作,共同搞好工作室建设。

第十二条 顾问的职责:
负责工作室同教育局名师工作室领导小组的沟通和联系;参加核心组会议,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在主持人缺席的情况下主持核心组会议和工作室全体会议;协助主持人制定工作室工作计划,参与组织工作室活动并予以指导;参与工作室所有成员的表现;在取消工作室成员资格和吸纳工作室新成员时具有监督和建议权。

第五章 名师工作室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名师工作室成员应该自觉接受本工作室核心组的领导,积极参加工作室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工作室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要增强团队意识,自觉为工作室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也可以自愿退出名师工作室。

第十四条 名师工作室成员可以对工作室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按程序在本工作室网页上建立自己的专业发展档案,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名师工作室成员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利用工作室团队提供的氛围和条件,了解国内外先进的教育理论、教育思想、教育方法、教学手段和技能,提升专业水平,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发挥名师骨干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六章 名师工作室及其成员的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名师工作室牌匾挂在主持人所在学校。工作室核心组成员均由长春市教育局颁发证书。其他工作室成员由长春市教育局继续教育领导小组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长春市教育局名师工作室领导小组将按有关评估标准,通过分析平台提供的资料、调查访谈、成果检评、民意测验等考核方式,对名师工作室的工作进行每年一次的过程性评价和工作周期结束时的终结性评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室自身建设和活动情况、工作室在培训和指导教师发展方面发挥作用情况、工作室在教育教学科研中取得的主要成绩三个方面。每周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为“不合格”者将更换主持人,调整核心组成员;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将自动进入下一工作周期;考核达到“优秀”等级者,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名师工作室核心组要对本工作室成员进行年度考核和工作周期考核。主要依据工作室成员的工作状况和工作成效给予评价,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周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名师工作室成员资格。

第十九条 工作室成员因工作变动、超龄(超过50周岁)等原因离开工作室的,视为自然减员。工作室可按减多少增多少的原则按有关程序吸收符合条件、有发展潜力的新成员进入工作室。取消名师工作室成员资格或退出名师工作室的同时取消市级骨干教师资格,工作室新成员同时取得市级骨干教师资格。

第二十条 每个工作周期内市教育局每年为名师工作室核拨业务活动经费一万元,经费主要用于工作室的各项业务活动,包括召开会议、添置书籍、课题研究、资料收集整理、课程录制、观摩考察、劳务费、成果展示等。经费拨到主持人所在学校,由主持人统筹支配,支出按财务制度报销。

第二十一条 名师工作室可以吸纳接受主持人所在学校、各县(市)区教育局、教师进修学校、各基层学校以及社会各界的物力、财力支持,用于名师工作室建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解释权归长春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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